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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23年第一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

时间:2023-06-03 07:3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保持严的主基调,对恶意违法者“严惩不贷”,持续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至12月,将在全省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一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泄露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现予以公开。

案例一:大庆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油罐车洗罐后,将废水向芦苇塘倾倒。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确定举报的具体位置,按照《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利用无人机对现场情况进行侦查锁定。确定排放含油污水企业为某公司后,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监测机构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企业对油罐车进行维修的过程中,将罐底残液(油水混合物)通过院内自挖沟渠排放至院墙外无防渗功能的低洼地中。经现场采样的监测结果显示,所取点位数据均超出《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23/T 3104-2022)中表1石油类:3000mg/kg的限值。通过对现场油水混合物清理称重、公司负责人供述、车辆残液剩余量的计算、洗罐车用水量的推算,认定该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油水混合物)2.22吨。

查处情况

该企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同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处理。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问题属实、清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中的规定,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启示意义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强化了社会监督,保障了群众环境权益。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利用无人机进行违法行为锁定,组织执法、监测力量联合对企业开展突击检查。依法对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依据《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案例二:大庆市李某、芦某非法买卖废旧机油案

案情简介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线索,反映有人非法买卖废旧机油,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与属地公安部门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联合办案,出动执法人员、警力对案件进行调查。经查,某公司维修车间主管芦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维修汽车和机械设备换下的机油私自积攒收集,累积一定数量后进行销售。芦某通过熟人联系将废旧机油以每桶87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长期无业的李某在当地打听到了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能够收购废旧机油,便驾驶无危险废物拉运资质的自用箱货车将收购的11桶约1980升废旧机油从芦某处拉运至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李某即将向该公司出售废旧机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扣押其车辆,并将该人员带回分局进一步调查询问。

查处情况

案发当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立即启动联合办案机制,通报了双方前期调查情况,并就处理建议进行会商,共同确定了下一步调查方向。当晚,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同时分头开展工作,迅速查明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收集相关证据开展询问,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经连夜调查询问和现场取证,查明了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以及芦某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大庆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芦某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相关规定,将李、芦2人违法线索立即移交至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处理,经公安机关侦查,分别对2人处以14日行政拘留,并对涉案车辆及废旧机油进行扣押。

启示意义

非法经营处置危险废物是近年国家、地方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内容。汽车或机械设备保养时换下的机油、润滑油等废旧机油,因含有苯并芘、石油烃等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危险废物,按照规定应由具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以避免泄漏、渗透至土层造成环境污染。该案当事人生态环境守法意识淡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危险废物,虽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污染,但同样触犯了法律。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快速行动、高效配合。一方面,第一时间制止倒卖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实施和延伸,实现了未发生实质性污染。另一方面,各司其职,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违法事实定量定性,公安机关针对控制违法行为人和相关物证同时开展工作,保证了办理过程快速进行。从发现2人买卖行为,到控制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再到调查结束移送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下达行政拘留决定,案件办理用时24小时。

案例三:绥化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绥化市肇东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经信访举报,现场核查发现,位于肇东市明久乡万友屯的一口油井发生原油落地环境污染问题。该油井因大庆某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作业施工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集液设备漏失造成原油落地。经现场对该油井周围三个点位采样监测发现,污染物COD和石油类监测结果,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V类标准COD≤40、石油类≤1.0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责令该公司对现场清理出的土壤和草皮转移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置;从现场清理出的管排,必须将沾染的原油清洗干净后重复使用,清洗产生的废水由大庆榆树林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作业区东16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注不外排;从现场清理出的三个水坑中的水,由大庆榆树林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作业区东16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注不外排。

启示意义

该案来源为信访举报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执法人员初步取证后,立即责令并全程监督现场落地原油清理工作,避免了因下雨等原因造成落地原油对周边环境的二次污染。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进一步提升了对现场情况的判断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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