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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处置危废!罚款近300万,总经理等11人被

时间:2021-08-29 08:0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因嫌交给第三方处理费用太高,三门一家企业为了省90万元的处理费,结果被罚了近300万元。公司11人被判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的处罚。

这家企业是某合成革生产公司, 2010年投入生产,干法生产线1条,湿法生产线2条。据了解,在生产合成革过程中,剩下的精馏残渣是一种黑色油状液体,有刺激性气味,具有毒性,人体吸收后可能会导致急性中毒、肺水肿等症状,严重会导致昏迷甚至死亡。这本应交由第三方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理价格在每吨几千元不等,但合成革公司为了节省下这笔费用,动起了“歪心思”。

该公司总经理郑某授意管理人员方某和锅炉房班组长宋某商量,指使锅炉房的工人将公司日常生产精馏残渣,倾倒在煤里搅拌,并通过锅炉焚烧的方式进行非法处置,每桶给予锅炉房额外提成20元。

加了“料”的煤,在燃烧中看似和普通煤没区别,且本需要几千块处理费的残渣,一下就烧没了,还不被任何人发现,这让该公司更坚信了混合燃烧的决定。经统计,8年来,这家公司通过焚烧累计排放精馏残渣300吨以上。按照每吨精馏残渣处理费3000元计算,共“节省”90万元。

2018年4月,经群众举报,三门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此案移送三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家企业的“恶行”才渐渐浮出水面。三门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审判决该合成革公司因环境污染罪缴纳罚金3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51.163万元,并承担主要属性分析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5万元。同时,公司内部共有11人,因参与违法处理危险废物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一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罚款。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建立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许可管理制度。《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经营活动,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现有《办法》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原环保部组织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并发布了《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1号。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九条 以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活动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A公司产生危险废物废硫酸,目前在厂区内建设废酸中和设施,对废硫酸自行处置,A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B公司产生的废液为危险废物,该废液可通过本公司自建的焚烧炉处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B公司厂内建设焚烧装置(装置所有权属于B公司)专门处理该股废液,B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C集团公司下有C1、C2……公司(位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C、C1、C2……公司可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装置,均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案例:

D1公司与D2公司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D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酸,D2公司生产原料中可利用此特定废酸,D2公司定向接收D1公司的该股废酸,D2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E公司为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技术研发机构,需要搜集相应的危险废物进行研究,寻找其最佳处置或者利用方法,E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属于豁免管理清单内的废物,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前款所述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原文)。

以上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需要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细则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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