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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罚197万 企业需警惕

时间:2021-06-05 02:3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5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我们要始终牢记新发展理念,坚持走绿色发展,生态优先之路。在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别伸手,伸手必被捉!

案例一

衡阳常宁市非法倾倒高浓度废水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8日,衡阳市有关部门在常宁市破获1起非法生产、倾倒含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抓获王某生等4名犯罪嫌疑人,对涉事企业及负责人罚款197.4万元。

【调查处理】

2020年11月10日,湘江干流衡阳段出现铊浓度异常事件。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厅环境监察局一手抓应急处置,一手抓溯源排查,并及时将排查线索移交衡阳市。衡阳市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成专案组,开展深入排查、侦查。

经查,王某生与某化工企业负责人刘某达成口头协议,以租赁其生产车间的方式对危险废物进行提炼加工。租赁期间,非法加工“铁烟灰”2700余吨,同时通过槽罐车将生产过程产生的高浓度含重金属废水偷排、倾倒。

排查线索移交后,专案组迅速展开行动,对13名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衡阳市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对王某生等4人实施逮捕,并于2021年3月22日提起公诉。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企业及个人进行严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对企业“涉嫌雨水井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2.4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一款,对企业“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对负责人刘某处罚款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4条第一款,对企业“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万元,对负责人刘某处罚款10万元,以上共处罚款197.4万元。已于2021年3月31日对涉案企业及负责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本案是一起非法加工危险废物、倾倒含重金属废水的恶性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与公检法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严厉打击。同时告诫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切实增强守法意识,绝不能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本案的办理对于打击危险废物非法经营行为、震慑潜在的环境污染制造者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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